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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丨企业间借贷合法化将影响委托贷款业务

申骏律师 2022-05-18

作者:许建添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银行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为了规避企业间借贷无效的规定,多年以来企业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民间融资,比如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包括通过P2P平台进行融资)等。除此以外,大量的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实现企业间借贷,该模式既使企业间借贷完全合法化,又给银行带来了委托贷款这一中间业务,因此很受欢迎。

但随着20158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91日起施行,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委托贷款业务可能受到严重影响。《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一条指出,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意味着,企业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的行为从此合法化。因此,自201591日起,受企业间借贷合法化的影响,更多的企业可能会选择通过企业间直接借贷而非通过委托贷款进行融资。笔者认为,产生影响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出台委托贷款的时代背景不复存在。作为一种曾经盛行一时的企业融资方式,委托贷款的产生具有时代背景。出于稳定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考虑,我国以前的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与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自有资金充裕却苦于投资无门,而另一些企业却因缺乏资金而无法突破发展瓶颈。为了正确引导上述资金的合法借贷和使用,委托贷款制度应运而生。而《民间借贷规定》将为企业间直接借贷提供司法保护,相应的委托贷款出台的时代背景已经不复存在。

第二,相对于委托贷款而言,企业间直接借贷手续更加便利,还可以减少支付手续费。委托贷款作为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不仅要受银行内部规定的约束,也受到银监会的监管。因此,申请委托贷款需要履行一系列的审查手续,比如审查委托人资质、委托贷款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而这些审批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导致放款效率降低。另外,委托贷款的委托人或借款人还需要向商业银行支付一笔手续费。相反,企业间直接借贷可以绕开商业银行这个中间环节而直接进行,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还可节省一笔手续费。

第三,委托贷款并不能降低借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的定义,所谓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可见,委托贷款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也是由委托人确定,与企业间直接借贷相比,两者并无实质区别。商业银行与委托人签署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虽然约定商业银行具有“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的合同责任,但商业银行的“监督”与“协助”责任约定较为模糊,难以实质履行。因此委托贷款并不能降低借款风险,与企业间直接借贷相比,企业通过委托贷款对外提供融资并无实质好处。

第四,与可预见的不断增长的企业间直接借贷相比,越来越严格的委托贷款监管政策可能抑制委托贷款业务增长。2015116日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委托贷款的申请前提、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合同要求、账户管理、账务处理等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办法》正式出台后,严格的监管要求必将对委托贷款业务起到抑制作用,从而使更多的企业选择通过直接借贷而非通过委托贷款进行融资。

委托贷款作为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成本低风险小,长期以来为商业银行的业务收入作出了不小贡献。但是《民间借贷规定》施行之后,委托贷款业务必将受到影响。商业银行如果还想继续发展委托贷款这一中间业务,除了要继续严格遵守越来越严格的监管政策以外,还要在委托贷款业务中不断创新以吸引更多的客户,恐怕不是件容易的事。



注:本文不属于法律意见,如需咨询请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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